广饶县招商引资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5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招商引资步伐,鼓励和支持县外投资者在广饶县投资兴业,促进广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县外投资者在广饶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土地政策
(一)投资项目用地按照规定的容积率、建设密度和投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
(二)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区域经济带动力较强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殊优惠。
(三)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市场建设及其他经营性用地,按市场机制运作。
(四)土地使用者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县城建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县经济开发区内的用地同时经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转让的,向县财政补交土地受益部分。
第四条财政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资金奖励;认定为省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奖励。
(二)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奖励;境外投资或认定为省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奖励。
(三)境外投资企业,自供地之日起,2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购买纳税标志费用除外)、印花税(账本贴花除外)全部金额的资金奖励。
(四)兼并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三条(一)、(二)、(三)款规定的奖励政策。
(五)新办政府鼓励发展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奖励。
(六)投资港口、铁路、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投用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奖励,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境内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境外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省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由县财政根据投资规模、土地价格等情况给予奖励和扶持。
(八)在本政策范围内,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建企业,可同时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更加优惠的部分。
(九)项目投资者依法经营取得的利润,自投产年度始,3年内所缴个人所得税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第五条规费政策
(一)新建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和企业注册登记费;生产经营期间3年内县控行政事业性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非县控部分的规费,由政府协调,落实执行最低标准。
(二)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投资企业,按照“特殊优惠”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环境政策
对到广饶投资兴业的客商,其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实行封闭管理,实行检查收费审批制;实行企业安全保护、环境投诉必究制;实行重点项目县领导推进服务跟踪制;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装强卸等危害投资环境的不法行为。
在广饶投资注册的外资企业车辆,由县招商局颁发免收域内路桥收费通行证,公路及交通部门准予放行。
第七条落户政策
凡有固定住所的外来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子女及其聘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专科学历以上人员,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或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条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广饶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九条凡投资额较大或以商招商带动作用较大,对区域经济带动力较强项目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十条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不到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一条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招商引资政策即日停止。